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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 2016-08-08 10:52:40
     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05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1)粤晖民交字第0398号

     判决时间:(判决书由委托人取走)

     ◆ 原告与被告:


     原告刘某,为受害人。

     被告一李某,为肇事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深圳市xx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辆保险人。

     ◆案情:

     2011年8月8日,被告驾驶车辆在彩田路因未确保安全驾驶,将原告撞伤。当天原告被送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19天。医院诊断为左内踝骨折、左足软组织挫伤,医嘱:休息3个月并加强营养。后经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出原告伤残等级为10级,后续治疗费需人民币5000元。

     ◆起诉

     事故发生后,刘某委托我所提起诉讼。我方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并赔偿以下费用:

     一、医疗费814.04元;

     二、后续治疗费5000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

     四、护理费950元;

     五、营养费1500元;

     六、误工费10222.09元;

     七、残疾赔偿金15780.5元;

     八、伤残鉴定费1700元;

     九、交通费1000元;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以上各项费用共计47805.63元。

     ◆判决结果:

     依照诉讼各方提交的证据,经人民法院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和责任认定情况属实,原告诉求的各项费用确认为42731.82元。肇事车辆参加了交强险并在保险期限内,各项费用并未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遂由被告深圳市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42731.82元。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法院作了以下判决:

     一、本案中,原告刘某所应得的交通交通事故赔偿总额为42731.82元;

     二、由被告深圳市xx保险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之内赔偿原告42731.82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是否上诉

     原告诉讼请求赔偿款为47805.63元,法院判决42731.82元,原告获得了最大的赔偿,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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