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案件是性质非常严重的案件,死亡赔偿是指家属主张致害人或法定的其他赔偿义务人就事故给家属带来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深圳市是我国的经济特区,作为经济特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一些特定的赔偿项目计算上适用特殊的规定。
死亡案件可涉及两个方面的损失,一方面是物质性的损失,一方面是人身损害损失。在进行死亡赔偿相关事宜时,完整的索赔应当从这两个方面入手:
一、物质性损失(以下内容深圳市适用)
物质性损失可简单理解为财物损失,交通死亡案件中的物质性损失结合《侵权责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有如下一些内容:
1、货损、施救费、维修费
指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受害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以及因事故处理需要发生的车辆施救费用损失。
2、车辆重置费
指事故导致被损坏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受害人为购买与交通事故发生时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所发生的费用。
3、停运损失
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是指那些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损坏而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也属于间接损失,是指私家小车等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受害人租用、借用、乘用他人车辆而出现的损失。
以上物质性损失以受害人可能提供的货损单、维修单、各种发票、车票、收入证明等记载的具体数字合理性进行计算。
二、人身损害损失(以下内容深圳市适用)
人身损害损失也即受害人身体遭到伤害发生的损失,死亡案件直接剥夺了他人生命,结合《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深圳市,可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人身赔偿项目并其计算公式/数额可有如下内容:
(一)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死亡案件中必然会出现的赔偿项目,是指死者的死给家属带来的物质性收入损失,为此,死亡赔偿金的计算跟深圳市相应经济统计数据相关。根据规 定,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60周岁下,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 1年;75周岁以上的,计算5年。
2015年度深圳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44633.3元/年、13360.4 元/年,为此,2016年度深圳市死亡赔偿金标准可见下表:
深圳市(2016.6--2017.7)死亡赔偿金标准 | |||
死者户口 死者年龄 |
0<死者年龄<60周岁 |
60≤死者年龄<75周岁 |
死者年龄≥75周岁 |
城镇标准(单位:元) | 892666 | 44633.3×[20-(死者年龄-60)] | 223166.5 |
农村标准(单位:元) | 267208 | 13360.4 × [20-(死者年龄-60)] | 66802 |
农转城标准 |
农转城也即外地农村户口按照深圳城镇户口赔偿,根据规定,深圳市农转城有两种情形: 1、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 2、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如其系农村居民或未进行户籍登记的,在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实践中也认可随子女在深圳居住满1年以上老人者) |
二、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家属为办理死者丧葬事宜所支出的费用,丧葬费为固定数额,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总额,在深圳市,为:
深圳市(2016.7---2017.7)丧葬费标准 | |
丧葬费 | 2015年度深圳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 = 117432÷ 2 = 58716。 |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只有死者有需要其扶养的人时,才会出现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问题。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死者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的生活支出。
深圳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为按照深圳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2015年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分别为:32359.2元/年、11103.0元/年。则,有如下内容:
深圳市2016.7--2017.7年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 | ||||
被扶养人年龄(T)(岁) | 0 < T < 18 |
18 ≤ T < 60 |
60 ≤ T < 75 |
T ≥ 75 |
计算公式: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元) |
32359.2/11103.0×(18-T)÷法定扶养人数 | 32359.2/11103.0 × 20 ÷法定扶养人数 | 32359.2/11103.0×[20-(T-60)]÷法定扶养人数 | 32359.2/11103.0 × 5 × ÷法定扶养人数 |
备 注1 | 当受害人为城镇户口或符合农转城时,用32359.2代入公式计算;当受害人为农村户口时,用11103.0代入公式计算。 | |||
备 注2 | 农转城标准,与死亡赔偿金同! |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亡案件中存在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实践中其与一级伤残的数额相同,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通常认定为100000元。
五、其他
除了上述四种主要赔偿项目外,死亡案件中还可存在家属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抢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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