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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的时限规定 2015-06-26 09:59:44
      1、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阶段的时间限制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5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符合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条件的伤残鉴定委托,司法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于不能即时决定是否受理的情形,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通过信函等方式提出鉴定的,也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除此之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鉴定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的受理时间,而不受上述规定时间的限制。

      2、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期间的时间限制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6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那么,是不是司法鉴定机构最长从受理到出鉴定结论的时间就只有60个工作日呢?当然不是,还有两种例外情况:

      (1)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约定完成鉴定的时间,约定的时间可以长于60个工作日,也可短于60个工作日,总之鉴定时间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在伤残鉴定的过程中,委托人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要的时间,不计入上述60个工作日的鉴定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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