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与赔偿义务人和解、调解或通过诉讼来解决损害赔偿纠纷问题。如果提起诉讼的,则需要有适格的原告,但是那些人可以作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的原告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什么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呢?在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一般指因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人(一般为死者的家属)。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死者的家属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是适格的原告。
一、诉求赔偿除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外的损失的
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赔偿权利人,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除被扶养人生活费外的其他损失的,死者的家属(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一般为第一顺位的继承者: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诉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赔偿义务人对被扶养人的经济补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只能由被扶养人继承。因此,在死亡案件中,诉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原告只能是具体的被扶养人。
以上人员即为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原告。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