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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事故对方的单位有责任赔偿吗? 2016-11-07 11:31:49
      在车祸赔偿案件中,存在一个特殊的赔偿义务主体,那就是肇事者单位。肇事者单位作为赔偿义务主体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是其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或是管理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一个是其作为肇事者的单位,应当对肇事者因履行工作职务造成的损害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以下就上述单位成为赔偿责任主体的两种情况进行阐述:     
 
      一、承担员工侵权责任的替代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34条明确,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就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致害,如果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伤害时,肇事者属于履行工作职务中,那么法定的单位成为了法定的侵权责任承担责任人,而非肇事司机。

      实践中,出现该种情况时,受害人应当列明肇事者和单位关系,作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第49条同时还明确,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若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即如果单位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员工在适用车辆时即使不存在履行职务期间,单位也需承担过错责任。所谓的过错是指:知道员工没有驾驶资格或适合驾驶的条件,仍给其驾驶;知道车辆有缺陷,且该缺陷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却没有告知等。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单位是车辆的法定投保交强险义务人,但其却没有投保,员工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致害时,单位应当先行承担交强险的保险理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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