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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特殊权利 2016-04-28 10:25:45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如果伤势较重,在治疗终结后要及时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在伤残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也享有相关权利。其中一些特殊主体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通则》的相关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接受鉴定的当事人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具体如下:

     1、在伤残鉴定过程中,如果对女性当事人进行伤残鉴定必须由女鉴定人员进行,如果没有女司法鉴定人员的,应该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2、在伤残鉴定过程中,如果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时应当请其监护人到场,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3、对当事人进行精神鉴定的,应该通知该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4、如果委托人提供的检材不全需要到现场提取的,应该由2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员到场,并且要通知委托人到现场去见证。

     对于上述特殊情况,当事人或者说委托人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如果申请伤残鉴定的当事人是女性、未成年人等情况的,当事人尤其应该注意此条规定,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发生交通事故之时起,事故当事人一定要每一步都注意保护、争取自己的权益。无论是入院治疗,还是在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当事人必须随时保留证据,如果上述机构有侵权行为的,当事人也是有权起诉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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