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以夫妻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只以夫妻中与案件有关联的一方为被告即可。但是在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夫妻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我们可以得知对于机动车的所有人或是管理人,如果认定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那么将承担一定的过错范围内赔偿责任。其过错内容包括明知道机动车有安全缺陷、明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没有相应的驾驶资格、明知道驾驶者饮酒、吸毒等。这个时候,会存在驾驶人可做被告,所有人或是管理人也可做被告的情形。引申开来,如果是家庭购买的车辆,车辆登记于夫妻中的一方名下,例如夫。当妻驾驶车辆导致交通事故引发损害赔偿时,被告可以为夫妻双方。
佛山市相关规定见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第6条,当法定的赔偿义务人处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般不必追加该赔偿义务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但若该赔偿义务人的配偶为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则可视情况追加。事实上,追加的便利在于对车辆实施保全或是拍卖等与所有权或是管理权不可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