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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否因司机“醉酒驾驶”免责? 2016-04-01 10:32:26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对于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损害、财产损失负有赔偿义务,并且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保险公司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赔偿有该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等原因,但不包括醉酒驾驶,换句话说,肇事司机醉酒驾驶不能成为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免赔理由。

     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常常会以驾驶人醉酒驾驶为由主张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证、醉酒驾驶或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该条文并没有把醉酒驾驶列为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仍应垫付费用,只是可以向致害人追偿。因此,保险公司欲借“醉酒驾驶”免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由于交强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保险公司不能因此条款免责。至于保险公司赔偿后与驾驶人之间合同的关系,或是处理与实际侵权人之间的追偿关系,这些与受害人取得赔偿款事宜应当分别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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