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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多份意外保险遭遇车祸是否能获多份理赔 2015-09-22 10:24:46
     不少人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不同公司累计投保了多份人身意外保险,倘若在车祸中受伤甚至死亡,在其中一家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后,其他家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投保重复为由来拒绝保险赔付呢?
          
     如果以“投保重复”为由来拒绝保险赔付的保险公司大多基于“损失补偿原则”,这项原则是适用于财产保险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当保险事故发生并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其承担的保险金给付义务范围内履行合同义务,对被保险人所受实际损失进行填补;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旨在弥补被保险人因所承保危险发生所失去的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给付义务的履行而获得额外利益。

    《保险法》第44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法律赋予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也是财产保险中“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其目的就是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购买保险而获取不当利益。同时,《保险法》第40限制了财产保险的重复投保,规定在财产保险中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该条虽然明确限制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但我们认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而且,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并无重复投保的限制。因此,“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当然也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因此,倘若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保险,又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一模一样的人身意外保险,在发生车祸以及别的涉及人身伤害的意外时,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都必须对被保险人做出保险赔付,也即投保多份意外保险遭遇车祸是能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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