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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任意设置免赔率 2015-05-27 18:00:45
      【案例简介】

      2013年4月,王某驾驶投保了足额保险的机动车与一辆闯红灯的货车发生碰撞,王某当场昏迷,其车辆损失严重,货车司机肇事后逃逸。事故发生后,经车辆损失评估机构评估,认定该车车损为80000元。王某遂以此为据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保险车辆因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第三方逃逸或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仅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50%。”为由,只同意赔付王某40000元。

      【争议焦点】

      对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合同约定的免赔率是否合法有效。

      【审理结果】

      法院审判保险公司向王某承担保险责任,在其保险责任内予以赔偿。

      【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案例评析】

      保险车辆发生损失或第三者责任时,保险公司应按照基本险条款第20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时,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时,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时,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时,免赔率为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而在本案格式条款中规定,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有过错,在无法找到造成车辆损害的第三方时,一律实行50%的绝对免赔率,实则是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该格式条款内容属于《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行为,因此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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