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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有哪些赔偿责任 2015-05-27 18:06:27

      在我国,每辆上道路的车辆均须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医疗费用赔偿项目、财产损失赔偿项目和无责任赔偿项目。同时,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因此,受害人在索赔时,一般会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中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后,对于未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根据受害方的请求,可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判决由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可判决保险公司和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判决由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驾驶员是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驾驶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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