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道行驶的机动车辆通常都会投保相应的险种,其中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险种包括交强险及各种商业险种,如果是事故致使第三人损害的,那么对第三人承担保险理赔的险种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如果是单方交通事故的,那么承担保险理赔的险种可以是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以下介绍车祸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伤害或是财产损失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的内容。其中,第三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一、交强险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投保的险种,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交强险承担的是第一顺位的理赔地位,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都先行由交强险在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或是无责的责任限额内承担。其中,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时,保险理赔限额为122000元;在被保险机动车无责时,保险理赔的限额为12100元。
二、商业三者险
商业三者险根据规定在交强险理赔不足时,承担第二顺位的保险理赔责任。作为自由购买的险种,在保险理赔问题上更多的是依赖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包括保险的限额,保险公司免责或是减责的条件,当然,保险也要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事故发生后,为了确保保险理赔的顺利,受害人可以把肇事者及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索赔。这样,可以避免保险理赔一系列复杂的程序以及可能出现的保险公司的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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