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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后何种情形保险公司不赔偿 2015-05-27 18:12:54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条款》)的规定,交强险免责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情形:
 
       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所谓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损失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取得驾驶资格且依照驾驶证件所载明的准予驾驶的车型驾驶。因此,条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驾驶的机动车型号与证件载明的机动车型号不符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酒驾或醉驾是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驾驶人员酒后驾车或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果被保险的机动车被盗抢后发生交通事故,由于被盗抢后的机动车的驾驶人员不是投保人允许的合法的驾驶人,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此外,由于被保险人出于故意的意图,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的范围:
 
     依照《条款》,保险公司因救助伤员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或垫付的抢救费用的,如果事故发生是由于以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即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酒驾醉驾、被盗抢期间肇事的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的,这时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所支付或垫付的费用。
 
       同时,因以上情形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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