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王某为其所有的四轮货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单中列明王某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间一年,并载有死亡赔偿金110000元等相关内容。
2011年5月8日,王某之夫谢某驾驶该投保货车在倒车时因未发现王某在车后而将其轧死。事后,当地的公安交管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谢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王某的家属向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有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因死者王某为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故不予赔偿。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保险人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权利人范围?”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然不属于交强险赔偿权利人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属于。
反对派认为,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伤亡,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有定义可知,交强险的赔偿权利人是排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所以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事故,当然也不可能获得交强险的赔偿。
赞成派认为,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对被保险人能否成为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虽界定了受害人的概念,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强险表述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是为“第三者”利益进行的保险,既没有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受害人之外,也没有将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的损失排除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外。而且交强险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让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受害方能够及时获得赔偿。所以,被保险人受到伤害也可以获得交强险的赔偿。而且,在本案中被保险人是作为驾驶员的谢某,而投保的王某此时正处于机动车外。且本案经公安机关的调查属于意外事件,并没有故意骗保的嫌疑。因此,保险公司理应赔偿王某。
此案经过两审,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方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