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温X X
被申请人:深圳市X X 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2008年12月31日入职被申请人深圳市X X 实业有限公司,任保安职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未支付申请人平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若干元。被申请人没有安排申请人休带薪年休假,应当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包括2009年、2010年若干元。此外,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依法补缴。
基于上述理由,深圳市总工会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筹办劳动仲裁相关事宜。
之前总工会介入与深圳市X X 实业有限公司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向国晖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国晖所指派张险锋律师承办案件仲裁阶段工作。张律师代理期间进行了立案、递交证据材料、收发法律文书等相应工作。仲裁后,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深宝劳仲西乡庭(案)字[2011]256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深圳市X X 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相应劳动补偿待遇、缴纳养老保险费等义务。
本案为深圳市总工会委托的法律援助案件,未收取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