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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通事故赔偿金哪些部分要分责? 2015-11-11 11:07:30
     在发生交通事故人身或是财产损失后,后续的会涉及赔偿的处理问题。而针对赔偿,鉴于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有的赔偿需要各方当事人共同分担。那么,在深圳市,遇到此类问题该如何处理呢?
          
     事实上,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问题,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赔偿依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只是区分有责和无责,因为在被保险机动车有责的情况下,保险理赔限额为人民币122000元;在被保险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保险理赔的限额为人民币12100元。
          
     值得一提:在交强险理赔前,是不考虑各方分责任对事故损失赔偿的。
          
     当交强险对事故损失理赔不足时,对于该不足的部分,根据76条,需要根据各方的事故责任大小进一步确定,具体为:
          
     一、机动车之间按照过错责任大小分担剩余事故损失比例,无责任的,不分担赔偿;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全责的,机动车承担剩余事故损失比例;非机动车、行人有责任的,减轻机动车方的损失分担比例。
          
     在广东省(适用于深圳市),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机动车主责、同责、次责时分担的比例分别为80%、60%、40%。
          
     三、机动车方无责,也即非机动车、行人全责时
          
      此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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