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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 2015-10-30 10:41:22
      新闻中常有报道说多辆机动车连环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也就是多辆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由多辆机动车相撞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呢?人民法院区分不同情况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0、11、12条分别处理。

     《权责任法》第10条

     多辆机动车连环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其中一辆或者数辆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如果能够确定是哪辆或者哪几辆机动车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由该部分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不能确定是哪辆或者哪几辆机动车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与本起交通事故所有相关机动车方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1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多辆机动车分别导致了非机动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如果每辆机动车能够单独导致该损害结果,则导致该结果的所有机动车都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各机动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2条

     同上,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多辆机动车分别导致了非机动车上人员不同程度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如果能够查清分别侵权的机动车各方的责任大小,则分别侵权的机动车各方按照其责任大小按份分担赔偿责任;如果无法查清分别侵权的机动车各方的责任大小,则分别侵权的机动车各方应该平均分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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