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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装车、报废车肇事的,谁来承担责任? 2024-04-30 13:25:55
      《侵权责任法》第51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条)。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害,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其中,还包括《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所指的“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的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不得拼装机动车。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这是因为拼装和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已不能达到上路行驶的安全标准,上路行驶后极易造成对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损害。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本身即具有违法性,上路行驶又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因此,《侵权责任法》第51条对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没有法定免责事由。

      所谓“买卖方等式”并不只限于买卖,还包括赠与或其他转让方式。连环买卖拼装或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连环买卖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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