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很多交通事故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事故责任无法查清,或者是交管部门无法公平合理划分责任,发生这些情况时,交管部门往往把划分责任这个权力交由法院来行使。法院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事故责任进行公平合理的划分,并根据责任比例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那么,如果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划分规定来划分责任呢?根据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按照以下规则对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进行确定:
1、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由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事故的责任,即同等责任。
2、如果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由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3、如果交通事故属于非机动车之间,或者是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对事故共同承担责任,即同等责任。
广东省交通事故,在事故责任成因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以上规则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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