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般在结束现场调查之日起10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给各方当事人。那么,当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或者说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分事故责任不公正该怎么办呢?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交管部门划分事故责任不公正,可以在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后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核。
当事人申请复核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1、任何一方未就此次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交通事故不是用简易程序处理的;
3、事故必须是机动车在道路以内通行时发生的;
4、检察院未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如果上级交管部门责令下级交管部门重新认定,原认定机关会在10日内再次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需要检验、鉴定的,会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再次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由于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只能申请复核一次,如果对再次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还不满意,则不能再申请复核,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其他方式来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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