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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不被法院认可 2015-09-14 15:58:53
      对于报警处理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一方有义务出具事故认定书,可由交通警察现场出具,也可由交管部门在法定的期限内出具。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

      既然《交通安全法》已经给事故认定书做了定性,那么我们就应该知道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需要遵守证据的相关规则。例如事故认定书在法庭上也需要质证,进而由法庭确定其证明力大小。也从一方面说明,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一定就会被法院认可的,在其他相反证据切实、充分的情况下,事故认定书也可以被推翻。
      在佛上市,具体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44条之规定:
      1、事故认定书证据效力一般来说很强:佛山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应当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2、法院的需征求意见:在法院认为事故认定书不准确时,应该向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上级交管部门部门征求意见。上级交管部门的意见可作为法院审理的重要参考。15日内不书面回复,不影响法院审理。
      3、证据充分,法院可对事故认定书不予承认:当出现有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或者适用法律不当的,那么法院可以依照查清的事实依法决断。
      鉴于事故认定书的重要地位,推翻事故认定书往往几率很小,在证据上要求严格。当事人若觉得事故认定书非常不公,可在律师指导下一步步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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