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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不可以申请鉴定? 2016-12-07 10:12:24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得出,其是事故处理的重要证据。

      如题目所说,有当事人咨询如何对其申请鉴定的问题。之所以说申请鉴定,多是因为当事人对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不服。事实上,对事故认定书没有申请鉴定的说法。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请复核的途径获得救济。

      所谓申请复核是指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的目的在于获得重新对事故进行认定的机会。对于申请复核,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理解:

      1、复核的时间

      当事人应当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出具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时,在复核申请上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复核的结果

      复核有两种结果,一种是维持,一种是重新认定。

      (1)若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上级交管部门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2)若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上级交管部门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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