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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中的扣车问题 2024-11-01 08:00:38

      什么情况下,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对机动车进行扣留:

      1、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由于交通警察需要进行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收集证据。事故车辆作为证据之一,交通警察可以扣留肇事车辆。扣留后的车辆,交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街道协查通报的公安交管部门在排查过程中发现肇事逃逸车辆或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点的公安交管部门。案发地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立即派员前往办理移交。

      3、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现象的,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扣留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1)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

      (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

      (5)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公安交管部门在扣车过程中,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2、交管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由于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肇事车辆的,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证明。

      3、当事人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交通警察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应当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

      被扣车辆应如何处置?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2、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3、因未放置保险标志、未携带驾驶证等被扣留车辆的,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4、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的机动车,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5、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6、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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