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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何故沦落:车祸私了少拿175万元! 2016-11-30 17:19:28
      30岁的张军是地地道道的农村人,2012年和媳妇到深圳一家电子厂上班,月收入在4000元。天有不测风云,2014年8月在妻子怀孕近8个月的时候张军外出发生一起车祸并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庭唯一经济支柱的张军一走,无疑给本来就经济拮据的家庭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阴影。 车祸经过交管部门的鉴定,对方肇事司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鉴于此,检察机关已批准对肇事者逮捕并准备提起公诉。但从来没有遇到过官司也不懂法律的张家人面临车祸几乎六神无主。此刻肇事者见不到,该找谁去赔偿?又如何主张赔偿?亲人可获赔偿的标准又如何?张军是在出差过程中发生车祸的,张军单位是否有赔偿义务?一家人陷入茫然中。

      事故发生后第10天,肇事者家属委托律师找到了张家人,声称愿意支付所有各项损害计人民币35万元得到家属谅解,并搬出了一张外地人在深圳市的死亡赔偿标准,上面写明:农村户口的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可获死亡赔偿金2333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及丧葬费、家属交通费和住宿费;单位也在事故发生后的11天送上30000元抚恤金。急需用钱办理丧葬事宜以及迎接新生命的张家人在对方律师的劝说下急匆匆的签订了谅解赔偿协议,并认可了单位的抚恤金额。

      但事实上,获得的38万赔偿很难维持张军走后家庭的生活良好状况,随着物价的上涨,除去处理丧葬事宜用掉的,孩子的出世使得家庭开销加大,本来就长期卧病在床的张父也需日常疗养,家庭的经济负担落在了两个女人的身上:张军的妻子和张母。后张母因过度劳累也在2015年患病在床,看着一心照顾公婆、抚养幼儿的儿媳,张父、张母常常是半夜悄悄流泪,默想:她一个女人还能够坚持多久!

      感叹:家庭的不幸带来了更大的不幸!

      可真相是什么呢?

      真相是:张军家属本可以获得过百万的赔偿,但是却白白的错过了!否则:亲人虽已故去,但至少合法赔偿可以让他们过得更好一些!

      真相一:张军2012年来到深圳,2014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为此,根据2014年8月公布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张军符合农村户口转城镇标准获赔条件,也即张军可以主张按照深圳城镇标准而非张军本人的农村标准赔偿。当年的深圳农村死亡赔偿金标准确实是233380元,但城镇标准却是893060元,二者相差了66万元;而且精神损害抚慰金多年来在深圳市,统一的标准为死亡案件100000元,并非50000元;

      真相二:张军家庭少拿了一些重要赔偿项目,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死亡案件除了常见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外,还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家属的误工费、抢救治疗期间的治疗费、护理费等,而对方律师给出的不包括这些。其中,单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张军的家庭状况,有3个被扶养人,根据当年的标准数据,其赔偿数额可达50多万元。

      真相三:单位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张军是工作期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属于工伤范畴。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应由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其中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单位区区3万元了事简直是不负责任。按照相应标准,这些费用可达60万元左右,而且可以和上述的死亡赔偿金共同获得。倘若单位不予投保工伤保险,那么,就应当由单位承担这些费用。

      如此,张军家人可获得的赔偿该是多少呢:真相一+真相二+真相三≈893060 +100000+500000+600000+(丧葬费45000元、误工费、工伤抚恤金)等大致在250万元,即使张军对事故承担有次要责任,那么,减轻大约承担的20%比例,张军最终可获赔偿款也应在200万元左右。可张军家属得到的却只是35万,试问:公理何在?正义何在?道德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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