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佛山,我们首先明确简易程序处理的类型,依照《规定》15条,简易程序处理适用的类型根据事故或当事人情况有如下一些:
1、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交通事故;(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2、财产损失事故中,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或是无争议但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3、三无车辆:无牌、无检验标志、无保险标志;
4、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爆炸类、毒害类物品;
5、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公私财产损害;
6、有无证驾驶情况;
7、有饮酒,服用精神类、麻醉类药品情况;
8、事故车辆无法移动情形。
简易程序可以由交通警察1人进行处理。简易程序交警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交由当事人签名。简易程序下,各方可以申请交警进行调解,交警可以现场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中记录调解结果。不能在简易程序中调解的情况包括: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当事人拒绝签名;当事人拒绝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