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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规定超标电动车出事故按机动车定责 2015-10-19 10:23:39
     由于不少城市禁止摩托车上牌、通行已有若干年,电动车便宜又不需消耗汽油等能源,不少上班族、快递员包括学生选择了电动自行车作为出门工作的代步交通工具。但我国在电动车的生产、监管和执行等有许多不足,致使不少电动车普遍存在“超标”的现象,虽然在不少城市实行电动自行车上牌的政策后有所缓解。超标电动自行车若出现交通事故,电动车是按照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来定责值得我们关注,因为界定不同导致的责任和赔偿等等亦不同。
         
     电动自行车电动自动车我们可以通俗认为是靠蓄电池等电力设备架构于普通自行车上辅助行驶的交通工具。我国定义电动自行车有4个标准:“必须有脚踏能实现人力骑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电动机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少电动自行车并没有脚踏可以实行人力骑行,更有甚者,有的电动自行车的车速可以达到最高40km/h,其速度显然与摩托车不相上下,若发生交通事故,“人包铁”的危险系数十分之高,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危及生命的交通事故。
         
      为此,不少城市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制定了不少相关规定及政策,例如武汉市规定2014年10月起超标电动车出事故按机动车定责。此项规定意味着如果超标机动车驾驶人如果没有相应机动车驾驶执照,出了事故将按照“无证驾驶”进行处罚并拘留,而一旦导致重大交通事故还可能触犯刑罚。更严重的是,超标电动车的车主大多数没把自己的车当成机动车对待,也就没有为超标电动车购买机动车强制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可能导致赔偿他人损失过大而无力偿付导致欠债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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