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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定损? 2016-09-06 10:52:45
     车物定损,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的简称,指的是由鉴定机构依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进行勘验、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行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物损失的,受害人一方在索赔车物损失前需要对车物损失价格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的结论向赔偿义务人提出具体数额的赔偿要求。如何对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进行鉴定呢?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2.1—2.7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依据以下原则进行鉴定:

     一、客观公正原则

     客观公正原则要求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根据具体的事实作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对象的客观情况。在鉴定过程中,应排除认为的干扰以及主管推测的情况,尽可能地鉴定到一个客观且公正的价格。

     二、合法合理原则

     合法合理原则,要求在进行车物损失过程中,鉴定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并以法为行为依据,运用相关的方法进行鉴定,使价格鉴定结论合法合理。

     三、相关性原则

     由于零部件之间的相关性,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会对与之相关的零部件造成不同程度损坏影响,鉴定应依据它们的相关性进行。

     四、保证安全原则

     保证安全原则,要求车物在修复后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五、修复为主更换为辅

     如果修复的车辆安全使用没有收到影响,修复车辆的支出费用合理的,一般情况下,受损的车物应当以修复为第一选择。

     六、质量对等原则

     如果受损车辆需要更换配件的,应当选用原厂配件,已达到更换的配件与原配件质量对等。如果没有原厂配件的,可以选择质量相当的其他配件来代替。

     七、事故发生地修复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应当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中准修复费用为鉴定价格。

     道路交通事故定损按照以上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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