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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构成犯罪后不再承担精神抚慰金赔偿 2015-12-03 10:22:54
     发生交通事故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的,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相关经验,遭受损害的人如果构成残疾,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这是通常规定,但是在深圳审理的交通案件,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20条的规定,如果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或者赔偿义务人雇请的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行为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之后已经确认构成刑事犯罪的话,赔偿权利人已无权向赔偿义务人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无论该请求是向何人提出,在何时何地提出,人民法院都将不予支持。

      所以,在深圳如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及其雇请的人员已经人民法院审理构成刑事犯罪的,将受到刑事处罚,不再赔偿权利人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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