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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事故住宿费赔偿项目新标准 2015-10-13 10:33:48
      住宿费,一般情况下指的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因事故受伤的受害者以及他的陪护人员在往医院进行治疗,或者是因为伤势需要转院到外地接受外地医疗机构治疗,或者是在事故中死亡的死者亲属为了给死者办理丧葬及处理事故相关事情,在这些过程中所产生的住宿费用。该项费用也是因事故发生给当事人带来的额外支出,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住宿费赔偿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的规定,如果受害人有到外地进行治疗的必要的,由于客观的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和其陪护人员在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其中的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

     住宿费赔偿不是无限的,它有着一定的范围,一般情况下包括受伤者以及陪护人、因事故死亡的死者亲属。而且在死亡案件中,住宿费的开支是有人数限制的,一般以3个人为限,即是说赔偿义务人赔偿的住宿费的人数不高于3个人,超过3个人的,也只按3个人的住宿费进行赔偿。

◆ 住宿费新标准

     在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住宿费的计算。而在实践中,住宿费一般以国家机关中的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标准来进行计算。国家机关中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指的是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

     根据《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住宿费按广东省财政厅“粤财行[2012]67号”文规定的以340元/天计算。
   
     以上是广东省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住宿费赔偿的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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